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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建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置八项措施的通知
文号:厦建工〔2022〕91号

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市质安站,各参建单位:

  为坚决遏制房建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主体,我局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具体措施如下:

  一、一旦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项目监督机构应督促参建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发现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项目监督机构应立即责令事故项目暂停施工,问题隐患未整改到位一律不得复工。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主管部门将严格执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调查核实,经确认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按规定启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30日;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60日;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90日。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三、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代建单位,按规定记录企业信用监管行为,并纳入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其中出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不得评为优秀(A级)。

  四、经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我局将立即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在全市范围对该企业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

  五、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重点项目,按规定纳入每月省市重点项目推进情况予以“晾晒”考评,并纳入市属国企重点项目完成情况绩效考评。

  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住宅工程,一律责令全面停工整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七、经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当年度不得参评由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评优评先活动。

  八、对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项目监督机构应在当年度组织“回头看”,项目监督机构在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每季度对该项目开展“双随机”监督执法检查不少于2次。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中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厦门市建设局

  2022年9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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