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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印发 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使用功能,提升住宅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现行建设工程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单位工程(含子单位工程,下同)竣工预验收前,在住宅单位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所有住宅户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成立分户验收组,承担分户验收具体工作。分户验收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已选定前期物业公司的项目,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分户验收,鼓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理单位、检测机构等)参与分户验收工作。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章分户验收


















































第五条 分户验收住宅户内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防水工程质量;


(三)门窗工程质量;


(四)栏杆、护栏质量;


(五)室内净距、净高尺寸;


(六)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室内通风与空调安装质量;


(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十)其他有关规定、合同中要求分户验收的内容。




第六条 分户验收相关公共部位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走廊、楼梯间、电梯间、地下室和屋面等公用部分的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


(二)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




第七条


对全装修住宅工程,其分户验收内容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具体项目由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八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交分户验收申请,施工单位提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申请报告(附件1),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建设单位;


(二)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分户验收方案(附件2),明确验收组成员、验收时间、验收内容及相关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三)组织分户验收,验收组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附件3)及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分户验收,并实行举牌验收制度,每户至少留存一张照片,相关公共部分每栋至少留存一张照片,照片应体现工程名称、栋号、房号(户内验收)、验收时间、验收成员等信息。完成分户验收后,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件4);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单位工程将所有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件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应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分户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经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整改完毕自查合格后重新申请分户验收。




第九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组应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并留存抽查复核记录(附件6)。抽查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每个单位工程住宅户内按总户数10%抽取,且不少于10户,其中顶层、底层至少各抽查1户;总户数少于10户的,随机抽查不少于3户,总户数在3户及以下的全数检查;


(二)别墅等群体性建筑抽查比例不少于该建设项目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5户,总户数在5户及以下的全数检查;


(三)公共部位按住宅楼栋数10%抽取,且不少于1栋。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一)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就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


(二)未按要求留存影像资料的;


(三)分户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齐全、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的;


(四)在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抽查复核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抽查复核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的,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分户验收。对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合格的,在出具分户验收表时,应附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前的分户验收记录及整改复查记录。




第十二条


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相关公共部分)》应当在住宅楼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住宅交付购房户使用时,其相应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部分)》必须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购房户。




第十三条


分户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留存备查,存档期限自办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算,不少于2年。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试行办法》(闽建建〔2008〕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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