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建厅印发了《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文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未纳入监管的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监管仍存在盲区。此类工程规模小、数量多、工期短、分布散,且责任主体安全意识淡薄,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有必要建立健全我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根据省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和省委编办、省司法厅《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要求,已将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行政处罚权赋予乡镇、街道。省住建厅持续督促各地住建部门牵头研究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监管机制,指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保障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
目前,厦门市、漳州市已先后出台《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漳州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办法》,规范辖区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省住建厅在借鉴省外及厦门、漳州相关做法,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最终形成《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
三、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农民自建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主要从定义范围、主体责任、职责分工、监管程序等方面,对我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以下简称“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规范。
(一)全面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
1.全面监管。基于安全风险客观存在,对之前未纳入监管体系的小散工程建设活动进行全面监管,并明确了纳入《暂行办法》进行监管的小散工程的范围(《暂行办法》第三条)。
2.分类监管。一是按照实施主体分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小散工程,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纳入《暂行办法》适用范围(见《暂行办法》第二条)。二是按照区域分类:物业管理区内的,可以委托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受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和日常安全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外(含无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及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小散工程,可以委托所在村(居)受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和日常安全巡查(《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二)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
《暂行办法》规定小散工程实施属地管理,主要理由有:(1)属地管理更有利于监管及时响应(小散工程需要快速及时处置);(2)属地管理更便于市民就近登记备案〔镇(街)委托村(居)、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登记〕;(3)属地管理更有利于因地制宜、集中开展宣传教育;(4)属地管理更有利于充分调动现有基层执法资源,实现网格化管理。
在实施属地管理的同时,市、县级住建部门负统筹、协调职责: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要牵头研究建立本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提请设区市政府出台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推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协调县(市、区)政府组织镇(街)具体实施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县(市、区)政府强化工作经费保障,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力量;制定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等配套指引,建立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登记系统。县(市、区)住建部门要督促落实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巡查业务培训,协调推动镇(街)具体组织实施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镇(街)要细化完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及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开展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授权范围查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创新制度与落实责任相结合
《暂行办法》建立了“登记、巡查、执法”的监管制度:一是实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制度,由镇(街)委托村(居)、物业服务企业受理信息登记,对信息登记中发现的问题分情形作出相应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二是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接受委托的村(居)、物业服务企业等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分工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制止、督促整改(《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三是开展执法查处,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拒不停止或者整改的,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的,由镇(街)在其授权范围内予以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超出镇(街)职责范围的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为督促责任落实,《暂行办法》明确了各方责任及惩处机制:一是明确小散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第八条);二是规范承接小散工程的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第九条);三是依法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五、实施期限
《暂行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2022〕1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