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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 1 —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水资源、水环 境、水生态,深入推进重要江河湖库保护治理,进一步规范重点流 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 理,切实提高资金效益,推动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2 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4 年第 7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6 年第 45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令 2023 年第 1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 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综合治理的 流域和近海海域。规划是指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印发实施,或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印发实施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 治、水环境综合治理等规划(方案)。 第三条 本专项投资原则上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可以采取直 — 2 — 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项目。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申请中央 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 规定提出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本专项投资重点支持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 关的综合治理类项目,主要包括: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湖泊水库 水环境综合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源头治理、内源污染 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保护治理的其他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专项投资规模、流域治理的总体要求和 治理形势需要等,对年度纳入专项投资支持范围的流域和项目类型 进行必要调整。 第五条 本专项对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核定 总投资(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的 50%、60%、80%、80%予 以支持。对于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执行西部地区支 持比例。对于其他特殊地区,支持比例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 要求,组织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 革委”)申报年度投资,审核下达投资计划。 第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计划的汇总申报、组织实施 和监督管理,要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 — 3 — 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持续动态 更新储备项目信息,提高项目储备质量。 第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当符合 当地政府投资能力。申请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项目在申报时应明确 提出,并附政策依据及证明材料。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投资计划时, 应按照我委确定的专项绩效指标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投 资计划一并报送。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对申报本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 核,必要时可采取第三方评估、行业部门联审等方式进行审核,并 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重点包括: (一)是否为落实相关重点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应当实施的项 目; (二)项目是否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全国投资项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可研审批、核准 或备案程序; (三)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四)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技术路线是否经济可行; (五)项目可研、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 (核准、备案)要件是否完备合规,符合开工要求; (六)项目建设资金渠道是否已经落实; (七)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八)项目是否已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中央资金支 — 4 — 持;是否多头重复申报或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 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承诺函和综合信用承诺书。项目单 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建设必要性和预 期成效、前期工作批复情况、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需求、 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结合本项目特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 改投资规﹝2023﹞304 号)要求编制。 (三)综合信用承诺书应包括承诺申报材料真实,项目单位未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照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 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等。 第十一条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完 成相关前期工作手续,并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 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不得用于已安排过中央预算 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的,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和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一次或 分次下达投资计划,明确建设任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资 — 5 — 金安排方式、绩效目标等。 第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 计划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做好项目审查,切实避免出现重 复支持的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应当尽快开 工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 同管理制,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及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的主体责任, 于每月 5 日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 项目库)准确填报年度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形象 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信息,并同步上传项目进度、资金到位与支 付的佐证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计划。确 实无法按原投资计划实施、需在本专项内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的,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进行调整。存在未按时开工、建设规 模调减、专项投资有结余等问题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 开展检查并督促整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根据批 复的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抓好项目建设,落实建管责任,保质保 — 6 — 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实施内容、实施周期等, 要确保项目落地见效。对于专项投资,应当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 用,严禁滞留、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九条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对项目申报、建设管 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选派项目监管责任人,及 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开工、建设和竣工到现场,将项目实施 存在的问题及时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报省级发展改革 委。 第二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 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督 促自查、实地调研抽查、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等多种方式监管, 深化现场检查。对于检查和调度等发现的问题,要逐项督促整改, 其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市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 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数据,于每月 10 日前完 成数据核对工作,对于填报不准确的数据应及时反馈项目单位,督 促其作出整改,及时更新数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年度投资 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资金安排的重要参 考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地方,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按照规定采 取通报、批评或回收、扣减、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 — 7 — 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委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督促省级发展改革委开 展整改,并在一定时期调减其专项投资安排规模,或者暂停其申报 资格。 (一)不配合检查,或者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 骗取和重复申请专项投资的; (二)项目审核不严,造成投资损失或重复安排专项投资的; (三)违规审批造成项目未开工或超期未完工的,未尽到监管 责任,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情况进行调度的; (四)督促项目实施不力,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较差,造成 资金长期闲置和无法发挥效益的; (五)所申报项目存在问题较多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六)未按要求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 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建设信息,或报送信息不实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 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或 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依法依规 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 公开,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 8 —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 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 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根据情 况适时修订调整。原《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 划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17〕2136 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流域____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__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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