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市建设局于2023年3月9日发布《厦门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总体良好,但仍存在一些不良行为及现象,影响制约着我市工程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主要体现在监理企业水平参差不齐、监理行业面临转型升级、市场环境有待优化等方面。综上,有必要制订我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进一步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二)可行性
行业评价体系建设是大势所趋,本《办法》经过长时间酝酿,已通过局官网发布、召开座谈会方式公开征求相关工程监理单位、行业协会意见,并通过发函送审方式征求市信用办意见,充分考虑了本市工程监理行业的情况,通过企业综合技术实力、企业行为评价、建设单位服务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价,合理分配各项评价指标分值,并且开展了一次模拟评价,是可行的、合理的。
二、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八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主要规定制定依据、评价范围频次、评价实施单位、评价原则等内容。企业注册地在厦门市的具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和评价周期内在厦承接房屋市政工程监理业务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参加,其他工程监理企业自愿参加。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2.信用评价内容。主要规定评价组成部分和计分标准事宜。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评价周期内企业综合技术实力、企业行为评价(含良好行为、不良行为、项目行为)、建设单位服务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四部分组成,总分100分,具体计分构成详见配套计分办法。
3.企业信息采集。主要规定评价信息的采集部门、方式和程序。其中,企业基础信息和企业良好行为由企业自行申报;企业不良行为和企业项目行为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级质量安全机构、造价机构、招投标机构、消防审验机构、建筑废土机构等负责录入;建设单位服务评价指标由建设工程监理任务委托方登录系统进行评价;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信用中国”获取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4.信息审核和管理。主要规定信息审核、公示和保存事宜。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及综合评价结果应当在系统上公示和发布,信用信息和综合评价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异议处理。主要规定异议处理部门和有关程序。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评价指标的异议处理,由出具文件的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企业项目行为评价指标的异议处理,由市、区质量安全机构负责。建设单位服务评价的异议处理由作出评价的单位负责。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的异议处理,由市公共信用中心负责处理。
6.评价等级及运用。主要规定评价等级设置及评价结果运用事宜。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评价结果运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招投标领域,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建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建设单位可根据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考量企业信誉和实力。二是在监管方面,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企业的综合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管。
7.监督管理。主要规定对企业和评价人员相关约束行为。